摘要:(一)申请补贴 失业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(按180天计算),并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(按90天后计算),由本人向原失业保险金申领所在区县(自治县)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。并提交以下材料: 1.居民身份
(一)申请补贴
失业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(按180天计算),并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(按90天后计算),由本人向原失业保险金申领所在区县(自治县)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。并提交以下材料:
1.居民身份证(验原件收复印件);
2.《重庆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申请表》;
3.若失业人员在重庆市外参保,另需提交《重庆市外参加失业保险情况证明》。
若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不能申请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。
(二)审核划拨
区县(自治县)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告知申请人相关政策权利、责任和需确认事项,经审核通过后,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发放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。
失业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(按180天计算),并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(按90天后计算),由本人向原失业保险金申领所在区县(自治县)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。并提交以下材料:
1.居民身份证(验原件收复印件);
2.《重庆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申请表》;
3.若失业人员在重庆市外参保,另需提交《重庆市外参加失业保险情况证明》。
若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不能申请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。
(二)审核划拨
区县(自治县)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告知申请人相关政策权利、责任和需确认事项,经审核通过后,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发放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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